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林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察隅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在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堅強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把“三個賦予、一個有利于”要求貫穿始終,堅持補齊基礎服務短板,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持續改善民生,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保持社會大局穩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抓好各級決策部署落地落實,堅決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推進察隅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縣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確保各級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第四條 縣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政府各部門主任、局長組成。
第五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并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常務副縣長、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主持縣政府辦公室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縣長離察期間,受縣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或其他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副縣長、政府辦主任對分管工作或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縣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縣長提出解決的意見。副縣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縣長,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政府要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推動經濟發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察隅實踐。
第七條 縣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縣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縣委部署要求,以及縣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自覺接受縣委的領導,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請示報告。
第九條 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條 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第十一條 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期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第十二條 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加強數字政府建設,以數字化改革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努力打造更加公平、公開、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 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執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縣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和提案者溝通,壓實責任,限時辦結,按要求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同志要重視并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調查研究
第十八條 要把調查研究貫徹于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于民,執行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制度,縣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分管領域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十九條 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復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要減少人員陪同,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
第二十條 縣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縣政府領導同志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鄉(鎮)工作匯報會和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第二十一條 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宏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癥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適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區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縣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縣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二十五條 堅持方便群眾知情、便于群眾監督的原則,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臺,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等情況。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林芝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縣人大的重要決議;
(二)通報分析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三)全面總結政府一年或階段性工作,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決定縣政府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其他需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召開,視情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等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林芝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大決策、決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全國、自治區、林芝市、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學習法律法規等;
(二)討論需向林芝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或提請縣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以及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制定和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等;
(四)研究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產業政策導向、國有企業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等重大經濟發展政策和涉外事務、民族宗教等社會管理重要事務;
(五)制定和調整重大民生保障項目和政策措施;
(六)審議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審議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審議預算執行中重大事項資金安排方案,審議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等;
(七)討論決定制定政府規章和以縣政府名義印發的重要規范性文件;
(八)研究年度基礎設施、重點工程等重大項目建設和投資項目計劃,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及重大工程變更;
(九)研究20萬元(含20萬元)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資金使用;
(十)研究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及取得價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通用資產處置方案;
(十一)研究決定20平方米以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耕地、其他土地征收、征用等事宜;
(十二)討論各鄉(鎮)、全縣各部門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三)研究討論事關全縣的大型節慶日活動相關事宜;
(十四)研究一定時期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組成部門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匯報;聽取全縣法治政府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糧食安全、食品安全、信訪、鄉村振興、林長制、河湖長制、掃黑除惡、禁毒等重點工作匯報,部署重點工作任務;
(十五)其他需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及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召開,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組成人員不能出席會議的,需向縣長請假。
如遇縣長因公外出、休假或其他原因離開察隅期間,可由主持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縣長、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參加范圍為相關單位及鄉(鎮),縣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縣政府領導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和縣委、縣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提請縣政府研究的議題和上會材料,由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各鄉(鎮)、各單位將議題和文件于會前一星期前送達縣政府辦公室。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縣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審核議題和上會材料,高標準嚴要求收集會議材料,確保相關資料符合行文規范、公文標準等。政府各部門要做好全面調查,站在全縣角度向政府提交議題,避免工作碎片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凡屬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縣政府各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可決定的事項,原則上不提請縣政府會議研究;除特殊情況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得提請縣政府會議研究。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縣政府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須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備,并安排其他負責人參會。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后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按程序由分管領域的副縣長簽發。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三十四條 原則上自會議紀要簽收之日起半年內,會議決策部署涉及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部門要及時向縣政府報送工作落實情況,保障政府決策的落地見效。
第三十五條 規范并減少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縣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縣性會議,應事先征得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同意,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原則上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負責同志出席。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全縣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八章 公文制度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以縣政府名義(含縣政府授權縣政府辦公室)發文,以及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向縣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行文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部門管理機構,不得向縣政府報送公文。
第三十八條 除縣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三十九條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地方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地方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各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后報縣政府決定。
單位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四十條 凡報送縣政府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確擬辦意見后,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縣政府領導轉請縣政府其他領導核批。上級黨委政府文件和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項的來文,應及時報縣長閱批。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報市政府和縣委的文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縣政府發布決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縣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文件等,由縣長簽署或簽發。其他以縣政府(含縣政府授權縣政府辦公室)發文,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如有必要,報縣長簽發。事務性文件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規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并的盡量歸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已經公開發布的上級文件,不再翻印、轉發。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未規定的,具有探索改革創新性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議事協調機構職責范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范程序辦理,逐步推行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九章 政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各鄉(鎮)、縣直各部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其中,請縣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按活動性質由縣外事辦審核后報送。
第四十五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未經縣委、縣政府批準,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揚(表彰)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鄉(鎮)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準,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并合影。
第四十六條 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公務接待不上高檔酒水和菜肴,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制度、接待清單制度和規定的接待標準。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規范縣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道,縣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道,確需報道的原則上以新聞標題或簡訊形式刊播,副縣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原則上不作新聞報道。
第四十八條 副縣長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副縣長在部分政務活動中實行AB角,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除特殊情況外,兩位不得同時休假或離縣。副縣長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十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第四十九條 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縣政府領導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縣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各級決定、辦理縣人大代表相關建議和縣政協相關提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五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報告執行情況。要切實增強執行力,按照轉變作風、狠抓落實工作要求,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動各項工作提檔加速、取得實效。要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工作規則,行政審批、項目審批、信訪處置、便民服務、文電處理等都要嚴格按照既定的時限要求高效完成,堅決拒絕拖拖拉拉、敷衍了事現象。
第五十一條 督查工作要突出實效、創新方式,提高質量和效率。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縣政府每年開展綜合性大督查,加強對跨區域、跨行業等重要事項的專項督查,加大對涉及民生領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加強對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查。豐富督查方式,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政府督查系統聯動協作,充實專業力量,推進督查專業化。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序規范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第三方評估以及督查激勵等制度。
第五十二條 對縣政府部門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十三條 對鄉(鎮)實施目標管理,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考核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以及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鄉(鎮)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第五十四條 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縣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設置以鄉(鎮)黨委和政府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不得在部門文件中自行規定全縣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的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必須經縣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五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其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夸,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靡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
第五十九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堅持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習制度。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駐察隅(中、區、市)直單位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5年1月15日起執行。2022年4月1日印發的《察隅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察政發〔202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