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隅縣升掛、使用國旗管理辦法》意見征集采納的情況說明
縣法制辦:
按照規范性文件相關要求,我辦在察隅新聞網、網信察隅等平臺發布了《察隅縣升掛、使用國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相關意見3條。其中,我辦采納2條,不予采納1條。
采納建議:一是第七條參考標準中,民居大門旗桿過短(該建議由縣發改委提出)。因我縣民居大門高低不一,部分村莊地形起伏較大,僅需規范國旗旗面標準,無需規范旗桿,取消旗桿高度標準。二是第十七條國旗處理單位不明確,“縣住建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集中放置,定期統一處理”未能明確責任范圍(該建議由縣委組織部提出)。我辦研究后,增加“縣城由縣住建局負責、鄉鎮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明確責任范圍。
不予采納建議:第十六條國旗回收單位中,縣(中、區、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僅需本單位機關黨委負責(該建議由縣組織部提出)。因部分企業未設立黨委,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的通知》已明確“中央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機關黨委或工會負責”,故我辦不采納該建議。